一起玩具枪入刑案件“重启” 这究竟是玩具还是枪

9月12日,山东省临沂市,景安朋的儿子捧着父亲留下的玩具枪。本版照片均为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耿学清/摄

9月12日,山东省临沂市,景安朋的父亲在儿子留下的玩具前。景安朋被逮捕后,库存玩具被运回老家婚房里堆积至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批复指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最初,那是有关玩具的小本生意。山东省青州市国威玩具店店主李秀兰以每支290元的价格从临沂市的批发商景安朋那里进了一批玩具枪,再以每支400多元的价格售出。

这种玩具枪的子弹是塑料制成的“BB弹”,根据顾客董冰冰后来在法庭上的回忆,他用来“在附近山上打瓶子、打鸟玩,玩了不到两个星期坏了”。

然后,在2013年的一次执法行动中,警方查获了20支这样的玩具枪,其中15支被鉴定为。因此,景安朋、李秀兰以及另外两名顾客走上了被告席。2014年7月审理的这起涉及4人的案件中,青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罪、非法持有罪等罪名判处他们不同程度的刑罚。

其中,景安朋和李秀兰的刑期是10年,将于2023年期满。但自判决之日起,他们一直没有停止过申诉。

如今,李秀兰的申诉得到了回应——今年9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证实,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该院将再审李秀兰非法罪一案。

据悉,再审将于9月24日在李秀兰服刑的女子监狱里进行。李秀兰的家属及代理律师婉拒了采访。她的丈夫郭强只是简单地说,李秀兰当年货架上摆的是玩具枪,她入狱后,家里受到很大影响,“家人抬不起头”。

2014年7月8日,在法庭里听到玩具枪被认定为时,景氏兄弟情绪激动。他们出身农村,文化程度不高,无法理解枪口比动能、焦耳等专业术语。在法庭上,他们大喊要求“用身体做试验”,“用那些枪打我们,看看是不是线日,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景安邦承认自己当年有些激动,“接受不了弟弟卖玩具枪要判刑10年”。

他用“做试验”的方式向记者强调那是玩具枪。“砰、砰、砰——”在临沂市临沭县玉山镇玉山村老家院子里,他拿起“枪”朝自己的胳膊连续打了几下,“BB弹”弹开后,被击中的皮肤出现几个红点,旋即消散。

“没啥感觉,别提受伤了。”他说,这是景安朋做生意时留下的玩具枪之一,当年因破损未被警方取走。7年里,景安邦一直在自责,认为是自己把弟弟送进了监狱。

“就是几支玩具枪,顶多没收,大不了关几天,没事的。”2013年8月19日,景安邦这么劝弟弟去自首,随后开车将他送到山东省青州市公安局。

时年25岁的景安朋在临沂市永兴国际玩具城经营鑫鹏玩具店,那里是中国玩具批发业最大的集散地之一。2004年左右,景安朋中专毕业后,一直在此打工,直到拥有了10余平方米的门面房。

最早出事的是青州农民李晓海,他通过社交网络出售玩具枪,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他的货源来自李秀兰,再往上是景安朋。

9月12日,一位要求匿名的永兴国际玩具城商户对记者说,2013年以前,市场里很多卖这种玩具枪的商户,“货走得快,都愿意卖”。他说,“那时网络射击游戏很火,多是小男孩喜欢就来买”。这位商户也曾因销售玩具枪被公安机关查处过。

景安邦记得,弟弟刚入狱时他去探监,玻璃墙里的弟弟拿着电话向他哭喊,“哥啊,卖十几支玩具枪判10年,太冤了。”

景安邦握着拳头对弟弟承诺会去“伸冤”。他初中毕业,长期在县城务工,不能理解玩具枪怎么成了。

代理过多起案件的律师周玉忠当年在网上看到景安邦的求助信息后,代理了景安朋一案。他认为,该案的核心正是玩具枪为何能被鉴定成真枪。

法院裁判的关键证据是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标准则是公安部确定的。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

根据鉴定书,15支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在4.13焦耳/平方厘米至11.9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

周玉忠辩护的焦点,主要围绕这一标准能否确定涉案枪形物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属性。

管理法中所称,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在一份书面说明中称,由于管理法只明确了的性能特征,实践中办理案件一直遵从公安部门制定的鉴定标准。根据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后来基于严控的需要,加之该标准本身存在缺陷,公安部2010年出台新规定,将鉴定标准下调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称,按照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的标准处理相关案件,未引发问题和争议。“在鉴定标准作出上述调整后,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的案件,涉案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在2013年注意到了这一标准降低后带来的影响。

“将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但因被鉴定达到了新的认定标准,而被以有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当年,陈志军在论文《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中称,国内外多项研究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

他认为,“ 1.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而一个不能击穿人体皮肤的比动能作为对人体的致伤力标准是不合适的。”

在景安朋等人的案件中,据周玉忠回忆,“其实一审法院也混淆了、的概念,有自相矛盾之处。”

一审判决认定的一个事实是,景安朋向李秀兰出售了。周玉忠据此认为,法院认定销售的是,依此应当宣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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